在物业租赁过程之中,尊贵的承租人享有以下各项权益:
首先,根据租赁合约规定的约定期限,承租者有权使用该处房产;
其次,依据租赁合同条款之约定,展现有需求时敦促出租人为其及时修理和维护房屋的权利;
鉴于经得出租方事先许可,承租者还可将承租房屋的全部或部分转租予第三方;
最后,若在租赁期间内,承租的住宅用房因国家建设需要面临拆迁,承租人依法享有获得妥善安置的权益。
《民法典》第七百零三条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第七百零四条
租赁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赁物维修等条款。
留置权人享有的权利有当债务人没有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留置债务人动产以及对其优先受偿的权利,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已经合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当债务不履行到期债务的时候,债权人可以留置该动产并且优先受偿。《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
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条
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