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开工,相应的处理方式为由具备管辖权限的发证机关依法责令其立即改正,对于达不到开工标准的行为则坚决要求其停工整顿,同时针对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两大主体分别予以处罚。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存在,对于民间具有着重要意义,这不仅是建筑施工单位各项施工条件均已满足、获得准许开工的权威证明,更是建设单位进行工程施工的法律依据,同时也是房屋权属登记过程中的关键性依据之一。
《建筑法》第六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对不符合开工条件的责令停止施工,可以处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