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某些情况下,行为人可能会与相关当事人恶意勾结,共同订立一份有损于其他合法权益的合同。
这种行为被广泛视为无效合同。
当这样的合同经过司法程序被确定为无效时,其自成立之日起便不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
针对这类合同所涉及到的财物处理问题,相关行为人应负有退还义务。
如果确实无法全部或部分返还,则应按比例给予相应的补偿。
此外,对于任何失职的一方,他们应当向对方赔偿因其不当行为所导致的经济损失。
而在所有参与方均存在过失的情况下,他们也应该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四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