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与交易方订立合同时,若未意识到对方所使用的公章为伪造品,那么根据“表见代理”原则,应视为被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对外实施了相应的民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将由被代理人即对方公司来承担。
在此情况下,合同自签署之日起便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倘若在签订合同之前已经明确知晓对方所提供的公章系伪造,但仍然选择与其进行交易,那么这种行为就构成了欺诈,且由于合同本身缺乏合法性和有效性,因此会被判定为无效之举。
此种情形下,行为方通过上述欺诈手段所获取的任何收益,都应当归还给受害方;
若实在无法全部或部分返还,那么应以市场价值为基础进行折算并给予赔偿。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