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乡村地区的房产拆迁,通常有以下三种主要的赔偿方式:
首先,货币补偿;
其次,产权置换;
最后,货币补偿加产权置换。
具体而言,货币补偿是由专业的评估机构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对被拆迁的房产进行全面而深入的估值,从而得出一个具有明确依据且多元化的赔偿金额。
产权置换则又称为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的差异,可以分为两种置换模式。
其中,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是指按照法定程序,对被拆迁人的房产进行价值评估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作为等价交换,实现产权置换。
另一方面,面积标准产权置换则是以房屋的建筑面积为基准,在应安置面积范围内,无需计算差价即可实现异地房产的调换。
最后,由于我国城市化进程以及其他众多客观因素的影响,导致房地产市场上房价和地价普遍偏高,由此产生了许多无法仅靠货币补偿或产权置换就能妥善解决的问题。
因此,为了应对这种情况,便诞生了货币补偿与产权置换相结合的新型补偿方式。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