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二手房交易过程中,公证提存程序是一个有效的保障措施。
我们都知道,二手房公证能够为交易行为的合法性和真实性提供有力的证据支持,但是它并不能够直接代替二手房权属的实际转移,也就是说这并不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应。
因此,在完成二手房交易之后,相关当事人仍需要共同向当地的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变更权属转移登记的申请,以确保交易的最终实现。
《公证法》第二十五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申请办理公证,可以向住所地、经常居住地、行为地或者事实发生地的公证机构提出。申请办理涉及不动产的公证,应当向不动产所在地的公证机构提出。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