确实如此。
执行标的,简言之,即是在执行程序中所涉及的具有给付内容的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履行义务。
执行标的具有法定性质,具体而言,就是在执行程序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执行根据所确立的给付内容实施相应的强制措施加以执行,而未经合法的程序,不得暂停执行或者更改、撤销执行根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17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