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房屋拆迁补偿问题时,主要的几种方式包括:
1. 异地安置;
2. 回迁安置;
3. 支付一定数额的补偿金;
4. 被征收人拥有自主选择权,既可获得货币形式的补偿,又能选择获得房屋产权进行置换。
5. 若被征收人选择了以房屋产权置换作为补偿方式,则当地市、县级人民政府就需要提供符合条件的用于产权置换的房屋,并且需与被征收人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的实际价值以及用于产权置换房屋的价值之间的差额。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