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厂房被
拆迁的情况下,相关
责任人应向业主支付以下类型的
赔偿款项:
依据市值计算的替代性用地租金价差造成的
经济损失;
因厂房停工导致的经营收入和生产成本之间的落差产生的额外代价;
因厂房停用出现的占有土地及其上建筑物,如塔楼、生产设施工具等固定资产方面的直接经济损失;
因搬迁而产生的所有运输和搬运费用;
需雇佣外部人力资源时,应支付给原员工的补偿费用。《
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
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