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际上,在合同中使用红色字体是完全合法合规的。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合同的格式设计、文字使用的颜色乃至合同条款的详细内容,都可由签订合同的各方当事人共同协商确定,且法律并未对是否允许使用红色字体做出任何限制性的规定。
再者,只要是按照法定程序订立的合同,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或者代理人签署、加盖公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后即告成立,其字体颜色并不能被视为影响合同正式生效的因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
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九十条
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当事人均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时合同成立。在签名、盖章或者按指印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是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时,该合同成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