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解除购房合同的法定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首先,当开发商未能按照约定的时间进行房屋交接时,即在房屋交付日期临近之前,开发商以明确的言辞或实际行动表达出无法按时交付房屋的意愿,或者表明其无法履行主要债务责任,此时,购房者便可依法行使解除权,要求退回所购房屋;
其次,当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未经购房者同意擅自将已经出售的房屋抵押给第三方,从而导致购房者购买房屋的初衷无法实现时,购房者有权选择退房并解除与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关系;
再者,当开发商在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之后,再次将同一套房屋私自出售给第三方,使得购房者的购房合同目的无法达成时,购房者同样享有退房并解除合同的权利;
此外,当开发商故意隐瞒房屋的真实状况,构成欺诈行为时,购房者也有权选择退房并解除合同;
最后,当房屋本身存在严重问题,例如房屋主体质量不合格,无法交付使用,或者交付使用后经过检验发现房屋主体质量确实存在问题;
或者房屋的主体结构、防水性能、电气设备、管道设施等存在严重缺陷,影响到正常居住使用;
以及房屋面积误差超过绝对值的3%以上时,购房者均有权选择解除合同,并要求开发商退还购房款项及其相应的利息。
另外,在标准购房合同中,通常会设有专门的协议条款部分,如果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就购房者是否有权要求退房做出了明确的规定,那么购房者即可根据该条款的内容来主张自己的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