滞纳金,按照其字面意思,就是因逾期交付所产生的支付额外金钱的义务。
然而在我国现行的民商事法律体系中,却未能找到与之相对应的条款;
倒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这部法规之中,将附加滞纳金作为了行政强制执行措施之一,当行政机关依法发布需要支付金钱义务的行政裁决后,若当事人未能按时履行,行政机关便可依法对其进行滞纳金的追加。
普遍观点认为,滞纳金并非民法领域的专有名词,而是行政法范畴内的概念。
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在签订合同时设定滞纳金条款,其主要意图在于在债务方发生延迟履行的情形下,赋予债权人以权利要求债务方按照特定的标准履行额外的金钱支付义务。
从性质角度来看,这种约定实质上属于民事法律中的违约金责任形式。
在仅设定滞纳金条款,而未明确违约金条款的情况下,当事人依据滞纳金条款向对方提出违约金请求,通常能够获得法院的认可。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种情况下,滞纳金条款可视为违约金条款的替代品,倘若滞纳金条款的约定超过了违约金的法定标准,那么超出部分将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