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房者在支付定金后能否予以退还,需要依循特定的情况加以细致深入的分析判断。
首先,若由于支付定金之一方的因素导致无法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该定金将被视为无效,无法予以退还;
其次,如果是因为收取定金之一方的原因而导致无法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那么该定金应该以双倍的形式进行返还;
最后,如果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顺利签订并非是由于当事人双方的过失或责任所致,而是由于其他不可预见的原因所引发,那么该定金理应全额退还给购房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