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拆迁住宅房屋在合法土地使用权面积内的规定,其容积率应保持在0.65以内。
当实际容积率低于这一规定时,对于多出来的土地使用权面积,将按照拆迁同区域住宅房屋市场平均价格的50%给予适当补偿。
拆迁补偿是指向被拆除房屋的所有权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所提供的一种物质补偿形式,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针对房屋本身价值进行的补偿;
其次,考虑到房屋被征收可能带来的搬迁和临时安置问题,提供相应的补偿措施;
最后,对于因房屋被征收而导致的生产经营活动暂时中断所产生的经济损失,也会给予相应的补偿。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