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如车辆停泊于由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时遭受任何损失或者破坏行为,若物业管理方能提供证据证实此类事件系由车辆本身故障或消费者自身疏忽所导致,那么他们无需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责任;
相反地,如无法证明是上述缘由,物业管理者将作为附带义务的保管人,有必要对这类事件负责并进行经济赔偿。
2.如果车辆并未停放入小区物业公司管理的停车场内,在此情况下,即便物业作为保管人,在其保管期限内,由于保管人未能尽到妥善保管之责而导致保管物品受损或丢失,保管人仍需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
然而,若保管行为属于无偿性质,且保管人能够证明自身并无重大过失,则可免除其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八百九十七条
保管期内,因保管人保管不善造成保管物毁损、灭失的,保管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无偿保管人证明自己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不承担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