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合同作为书面合同的一种变体形式,只要双方当事人具备足够的民事行为能力,并且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合意,同时合同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并采用了符合以下条件的电子签名技术,那么所订立的房屋租赁合同便具有法律约束力:
首先,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在进行电子签名操作时,必须为电子签名人专属所有;
其次,在签署过程中,电子签名制作数据应完全受控于电子签名人;
再者,签署完成之后,对于电子签名的任何修改痕迹都能被轻易察觉;
最后,签署完毕后,对于数据电文的内容及形式的任何变动也能被及时发现。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