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违建的拆除事宜,是由城市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实施的。
根据国家相关法规,凡在城市规划区域范围内,未依法获取和遵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所批准的条例进行建设行为,极有可能对该地区的整体城市规划产生严重影响,届时应当由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出具书面指令,勒令其立即暂停施工。
《城市规划法》第四十条
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