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现行法规框架下,如若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行政复议之请求或行政诉讼之诉求,亦或是在补偿决定规定期限内未完成搬迁事宜,区、县房地局有权依法进行裁决并向人民法院申请实施强拆程序。
2.在政府主导的拆迁行动中,如若被拆迁人的建筑物确属合法存在且非违章建筑,那么拆迁部门必须依照法定程序向法院提交强制执行申请,待法院出具强制执行裁定后方能启动强拆行为,否则将构成非法拆迁。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八条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和面积等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