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在征收安置房之前,相关房屋征收机构须按照规定的标准向被征收者支付一定金额作为临时安置费用。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征收者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方式或者房屋产权调换方式。
3、若被征收者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则市、县两级人民政府应为其提供相应的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同时需与被征收者共同计算并结算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额。
房屋征收乃是国家在对非国有财产进行公平补偿后所采取的一项强制性的交易行政措施。
此举必须以“公共利益”需求为前提,且需确保公平补偿得以实现。
国家仅能在符合公共利益需求的特定条件下,并且已对土地使用权人给予相应补偿后,方可依法提前回收公民的土地使用权。
在实际的征地拆迁过程中,法定的征收程序严谨规范,包括报批前公告程序、调查程序、听证程序、报批程序以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制定及公告程序等环节。
通常而言,征收导致宅基地使用权灭失主要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一种是由于双方就拆迁补偿事宜达成协议从而顺利完成征收工作,在此情况下,原有的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将随之消失。
另一种情形则是由拆迁方通过申请司法强拆,遵循法定的司法程序来完成宅基地上房屋的征收工作。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