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房屋补偿费用(亦称房屋重置费)主要用来补偿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因房屋被拆迁而遭受的经济损失。
此项费用是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特点与使用年限进行划分等级,并按照每平米的具体价格来计算的。
2.周转补偿费用则是为了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在临时居住房或者自己寻找新的临时住所时所面临的不便与困扰。
其划分等级主要取决于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临时居住环境,并会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3.奖励性补偿费用旨在激励被拆迁房屋住户积极配合房屋拆迁工作,或者主动放弃某些权益,例如自愿迁移至郊区生活,或者不要求拆迁单位提供安置住房等。
关于房屋拆迁补偿费用的各项标准,将由当地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以及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来制定与调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