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必须明确指出,根据相关法律
法规,当作出
房屋征收决策的市或县级别人民政府对被征收方进行补偿时,其内容具体包含如下几个方面:
第一,针对那因为房屋征收导致无法正常进行生产作业而产生的
经济损失——即所谓“停产停业损失”,都应予以相应的补偿。
因此可以说,停产停业损失乃是由于政府行为介入下,所发生的房屋无法持续运营的经济损失。
对于此类停产停业损失的
赔偿,应该依据该房屋征收行动开始前所获取的收益情况以及实际的停业停产期限等各个因素来加以综合考量后确定
补偿金额。
再具体的实施规定,则交由省级、自治区级及直辖市级的地方性规定。
除此之外,相关立法中还明文规定,做出房屋征收决策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在向被征收人提供的赔偿项目中,还应涵盖以下内容:
先,即为被
征收房屋本身固有的价值所应得到的补偿;
其次,针对因房屋征收过程中所引发的人口迁移以及暂时性的居住安置问题,同样也应给予合理的补偿部分;
最后,对于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因房地产业停滞所带来的各种损失,同样理应有相应的补偿方案。
在补偿上,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研究出台具有适当性的救助政策与奖励方法,以保障被征收人能够接受到必要且合适的援助以及奖励,从而更好地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城乡规划法》第五十条
在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发放后,因依法修改城乡规划给被许可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采取
听证会等形式,听取
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因修改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