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现行相关法规,在农村集体用地上所建房屋,若已经合法获得宅基地使用权,便可予以出租。
如您有需要,《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第四项、第五项对此进行了详尽阐述。
具体而言,农村村民所居住房屋的用地,须经由乡村级别的乡(镇)人民政府逐层审核与审批,而涉及占用农业用地的情况,则需遵循《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之规定办理相应的审批手续。
值得注意的是,农村村民在出售、租赁或赠予其住宅之后,再次提出宅基地申请的,将不会得到批准。
此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的规定,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享有对集体所有土地的占有权和使用权,并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兴建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同时,第三百六十三条明确指出,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以及转让等行为,均应遵守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及国家相关规定。
《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百六十三条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的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