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追诉时效究竟意指何事”之议题,以下将进行简要剖析如下。
所谓追诉时效,即是根据刑法所设定的,对于违法行为人实施刑事责任追究的有效性期限。
若超过此期限,即便存在充分证据证明当事人确已触犯刑法,司法机关亦不得对此进行追究。
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87条明确规定了犯罪行为的追诉时效,具体而言,(一)若法定最高刑罚未达五年有期徒刑者,则需经过五年;
(二)若法定最高刑罚介于五年至十年有期徒刑之间者,则需经过十年;
(三)若法定最高刑罚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者,则需经过十五年;
(四)若法定最高刑罚为无期徒刑或死刑者,则需经过二十年。
如若二十年后仍认为必须予以追诉者,则需上报最高人民检察院进行核准。
此外,《刑法》第88条还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已经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之后,若行为人逃避侦查或者审判,则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同时,若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且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却未能立案的情况下,同样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七条
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一)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经过五年;
(二)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十年有期徒刑的,经过十年;
(三)法定最高刑为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十五年;
(四)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二十年。
如果二十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