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合法制定的网络借贷电子合同便具有相应的法律约束力。
具体来说,要实现这一目标必须同时满足法律未禁止、意向表达真实明确以及适当的合同主体等条件。
根据现行的相关法律规定,各方在建立合约时,可选择采取书面协议、口头承诺或其他灵活方式进行。
而且,当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箱等方式能够通过电子化记录所承载的内容,并且后续可以随时便捷地查阅和调用这些数据电文时,它们也被视为书面协议的一种形式。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四百九十一条
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要求签订确认书的,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
当事人一方通过互联网等信息网络发布的商品或者服务信息符合要约条件的,对方选择该商品或者服务并提交订单成功时合同成立,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