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房屋未曾签订过购房合同。
拆迁房屋作为被拆迁的对象,当面临政府部门针对拆迁补偿问题进行磋商与洽谈时,被拆迁人有权自主选择相应的安置补偿方式以获取相关补偿权益。
拆迁房屋的获得并非依靠购买而得到,因此亦无从谈及购房合同一说。
这类房屋通常由政府为了实现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目标,在对被拆迁住户进行妥善安置时所兴建的住宅楼宇。
其安置的对象主要为城市居民中的被拆迁户群体,亦涵盖了因征地拆迁而需要迁出原有居住地的农户家庭。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