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在紧迫状况的背景之下,有需求请求行政机关尽职地履行他们所拥有的保护个人权利、财产权益等法律责任时,若行政机关并未能做到这一点,那么对于此类诉讼事件,将不再受到前述条款规定的时效期限的限制。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如果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因为不可抗力因素或者其他非自身原因而导致错过了诉讼期限,那么在此期间所耽误的时间将不会被计入到诉讼期限之内。
3.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社会团体因前述条款之外的其他特殊情况而导致错过诉讼期限的情况,在相关障碍得以消除之后的十个工作日内,他们可以向法院提出延长诉讼期限的申请,至于是否批准则需要由人民法院进行裁定。
《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