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允许我为您详细解释一下行政机关对违法行为人做出行政处罚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最长可将执行期延长至两年以内的原因。
这主要源于我们国家实行的行政处罚追究时效制度,其规定的有效期通常为两年。
也就是说,如果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未能追究到相关责任人的责任,那么通常会放弃对他们进行进一步的行政处罚。
因此,我们必须注意到,即使我们将行政处罚的执行期延长,也不能超过这个期限。
至于具体的延长时间,则需要由负责做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来妥善确定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六条
违法行为在二年内未被发现的,不再给予行政处罚;涉及公民生命健康安全、金融安全且有危害后果的,上述期限延长至五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从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计算;违法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第六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依法作出后,当事人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经当事人申请和行政机关批准,可以暂缓或者分期缴纳。
第七十二条
行政机关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