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此类情形下,行政机关有权对违法行为人就以下事项做出当场行政处罚的决定:
首先,明确指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
其次,详细列举出行政处罚的具体种类及其适用依据;
再次,对于罚款的相关事宜,例如金额、缴纳期限、支付地点等也应进行明确说明;
除此之外,还需告知当事人通过何种方式及具体时限来寻求行政复议或发起行政诉讼以维护自身权益;
最后,在决定书中必须注明行政机关的全称以及执法人员的姓名或盖章等具体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二百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二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拒绝签收的,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前款规定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罚款数额、时间、地点,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以及行政机关名称,并由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所属行政机关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