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中关于抚养费问题的约定并不会影响到子女向父母索求抚养费用的法定权益。
同样地,协议内容也不可削弱或者剥夺子女享有监护权限的法定权力。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即使父母双方在离异后各自独立生活,他们仍然负有对未成年子女承担抚养及教育责任的义务,这是一种源自于法律规定的、未成年人必须拥有的基本权利。
然而,尽管离婚协议属于父母双方在自愿前提下协商订立的有关离婚事宜的约定,可以视作是双方意思自治的体现,但是协议双方仅能就自身的权利和义务进行明确约定,而不能在协议中擅自剥夺或限制他人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
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
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