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拆迁房屋的具体赔偿金额,往往要根据实际状况来确定。
建议您在拆迁开始前,务必与相关部门就赔偿事宜展开充分协调和沟通。
对于房屋拆迁安置费用的计算标准如下:
(被拆迁人或承租人)房屋拆迁安置费=搬迁补助费+如未向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时的临时安置补助费+如超过过渡期限的临时安置补助费+非住宅房屋因暂停生产经营而导致的经济损失赔偿费。
1、若拆迁方已提供周转房供拆迁房屋使用人居住,则公式中的第二项补助费将被视为零;
2、若被拆迁房屋属于住宅性质,则公式中的第四项赔偿费也将被视为零;
3、当被拆迁人获得补偿时,意味着该房屋将由其自行使用。
在征地拆迁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先补偿、后征收”的原则,确保拆迁款项自征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三个月内全额支付。
若未得到足额补偿,被拆迁人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及房屋。
房屋征收部门有责任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所有权、地理位置、用途、建筑面积等信息进行全面调查登记,并要求被征收人积极配合。
调查结果须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开披露。
通常情况下,拆迁安置工作是通过拆迁人和被拆迁人之间签订协议的方式完成的,双方需就安置方式、地点以及标准等内容达成共识,并在拆迁协议中明确规定。
然而,若双方未能就安置事宜达成一致意见,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房屋拆迁主管部门提出裁决申请;
一旦主管部门作出裁决,此裁决便会转化为具有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七条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