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房屋被合法强制拆除所引发的赔偿问题,需要依据包括房屋价值损失、被掩埋物品以及房屋装修损失在内的多个维度,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
其中,房屋价值损失是最为重要的一项。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相关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在实施评估之前,必须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详尽的调查工作,这无疑明确了应以房屋实际面积为基础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2.关于被掩埋物品以及房屋装修的损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及行政赔偿、补偿的案件中,原告有义务对行政行为所带来的损害提供充分的证据支持。
若由于被告的原因导致原告无法完成举证,则由被告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然而,如果被征收人未能对屋内的物品进行详细的清点并记录在册,那么其将不得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法律后果。
3.此外,搬迁、临时安置补偿等损失也是需要考虑的因素。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征收房屋的补偿除了包含房屋本身的价值之外,还包括搬迁、临时安置以及对被征收人的各种补助和奖励等多项费用。
这些费用均属于强制拆除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被拆迁人有权向拆迁方提出索赔要求,要求赔偿上述各项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四条
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等需要强制拆除的,应当由行政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