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对于种植业而言,实行以亩为单位进行定额补偿,依据蓄滞洪前三个完整年度(不包含分洪之年,以下同)内同季度主要农作物的平均值作为参考,比例范围在50%-70%之间,具体数值将由省级人民政府作出最终决定。
2.而针对专业养殖产业的分割化补偿方式,通常将依照蓄滞洪前三年内同类生长时期的平均值的40%-50%作为基准,此类补偿额度需得到省级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并由省级人民政府予以确认。
3.对于经济林木的补偿标准,同样采取以亩为单位的定额补偿方式,参照蓄滞洪前三年同一生长周期的平均值,比例范围在40%-50%之间,具体数额则需要由省级行业主管部门进行评估,并由省级人民政府做出最后决定。
4.至于居民住房的补偿问题,我们将根据房屋受损程度进行相应赔偿。
其中,主体部分的水毁损失将作为补偿对象,而其他搭建的附属建筑物则不在补偿范围之内。
关于住房损失价格的70%,这一比例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部门进行最终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汛条例》第三十七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防汛指挥部,应当按照国家统计部门批准的洪涝灾害统计报表的要求,核实和统计所管辖范围的洪涝灾情,报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统计部门,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虚报,瞒报,伪造,篡改。根据该规定,相关防汛指挥部应当在灾后统计洪涝灾情。
《蓄滞洪区运用补偿暂行办法》第十二条
蓄滞洪区运用后,按照下列标准给予补偿,农作物,专业养殖和经济林,分别按照蓄滞洪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50—70%,40—50%,40—50%补偿,具体补偿标准由蓄滞洪区所在地的省级人民政府根据蓄滞洪后的实际水毁情况在上述规定的幅度内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