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各类型征地补偿费用的具体准则以及详细数额,均应依照市或县级政府依法核准通过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明确规定。
2、在确定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即涉及到土地补偿费及安置补助费的补偿标准)时,需参照当地统计部门审定的最基础单位统计年报以及经过物价部门认可的单价作为依据。
3、若按照相关规定所支付的土地补偿费与安置补助费尚无法使需要安置的农民维持原有的生活水准,则可考虑适度提高安置补助费的额度。
政府在征收农民土地时,必须具备合法的项目依据,遵循国有土地补偿程序,向被征收人提供合理的补偿。
补偿应先行,然后才是征收。
任何违背上述基本原则的征收行为,皆视为非法征收。
被征收人有权拒绝签署征地补偿安置协议,并可通过申请信息公开、提起行政复议乃至行政诉讼等途径,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七条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