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未婚者在同居生活中积累的各类资产的处置措施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当男女双方之间的关系破裂并决定终止同居之时,首要步骤便是对双方在同居过程中所累积的所有资产进行详尽且精确的盘点与评估。
在此基础上,明确区分出哪些是在同居期间所获得的共同财产,然后双方可以通过友好协商来确定这些共同财产的最终归属及处置方案;
2.在同居期间,双方共同创造或取得的收入以及购买的各类资产,通常会被视为共有的财产。
同时,在同居期间因共同生产、生活而产生的各种债权、债务也应按照共同债权、债务的原则进行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
无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