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在提起行政诉讼的过程中所委托的代理人种类繁多,包括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两种类型。
其中,法定代理人是指那些因缺乏诉讼行为能力而由特定人士担任其监护人或法定代理人的公民,这些特定人士通常包括该公民的近亲、其他法定代理人等。
至于委托代理人,则主要指代为参与诉讼活动的代理人,他们主要包括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当事人的近亲属或雇员;
以及当事人所属社区、单位及相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三十条
没有诉讼行为能力的公民,由其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法定代理人互相推诿代理责任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人代为诉讼。
第三十一条
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诉讼代理人。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诉讼代理人:
(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
(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