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影视艺术领域的作品,其原创性权利一般主要归属于制造人、音乐作曲家、歌词作者、导演、戏剧或小说作家人士,以及摄影师等等各类创作者。
根据现行的知识产权法例约定,所有涉及音像和电视电影的文艺创作作品,其核心的著作权都应被授予给制片人所有。
然而,在制作这些视听作品的过程中,编剧、导演、摄影师、歌词作者、音乐作曲家等人对于该叙事电影或电视剧作品同样也拥有权利,他们具有在作品上署名的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九条
著作权人包括:
(一)作者;
(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十七条
视听作品中的电影作品、电视剧作品的著作权由制作者享有,但编剧、导演、摄影、作词、作曲等作者享有署名权,并有权按照与制作者签订的合同获得报酬。
前款规定以外的视听作品的著作权归属由当事人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制作者享有,但作者享有署名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视听作品中的剧本、音乐等可以单独使用的作品的作者有权单独行使其著作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