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合作发明创新专利申请权的归属问题,根据法律规定,该项权力应由合作开发的各方共享拥有;
若在合作过程中,某一参与者欲将其所持有的专利申请权转让给他人时,其他各方应当在相同的条件下享有优先购买的权利,除非各方之间另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
然而,如果合作开发的参与者中有任何一方公开表示愿意放弃其所享有的专利申请权,那么,除非各方之间另有明确的协议或约定,否则,该项专利申请权可由其他各方单独提出申请,也可以由其他各方共同提出申请。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条
合作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合作开发的当事人共有;当事人一方转让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其他各方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声明放弃其共有的专利申请权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可以由另一方单独申请或者由其他各方共同申请。申请人取得专利权的,放弃专利申请权的一方可以免费实施该专利。
合作开发的当事人一方不同意申请专利的,另一方或者其他各方不得申请专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