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商品房交易中的退房问题及是否能够退还定金,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行深入分析和探讨。
首先,当双方在签署《商品房认购书》之际,若该房源已然获得预售许可证书且合同细则中对于房屋编号、建筑面积、售价以及付款方式等关键因素均作出清晰明了的约定,那么这份《商品房认购书》即被视为合法有效的合约。
在此种情况下,若购房者试图解除购房合同并要求开发商返还其已经支付的定金,则将被视为违约行为,无权向开发商索回定金。
然而,如果在《商品房认购书》签订之后,出现以下两种特殊情况,购房者仍有权在退房过程中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第一,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之时,所购买的房源尚未获得预售许可证书,此时所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便不具备法律效力,购房者有权要求开发商全额退还已支付的定金(因为开发商在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前提下收取定金,本身就是违反相关法规的行为);
第二,即使在签订《商品房认购书》时,所选房源已经获得预售许可证书,但如果《商品房认购书》中未能明确标注出房屋编号、建筑面积、售价等核心条款内容,那么这份《商品房认购书》同样不具有法律效力,购房者仍然有权要求开发商退还定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