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遗失物,乃是指并非直接出于遗失人意愿而在特定期间内失去对某一财物实际控制权的动产。
值得注意的是,此类遗失物必须符合动产的特性。
同时,对于遗失物的拾得而言,这是一种客观存在的社会现象,并无需以拾得人具备合理的行为能力作为前提条件。
在此情况下,所有者或其他相关权益人享有追索遗失物的合法权益。
当有关部门接获遗失物信息后,若已知晓权利人身份,应立即通知其前来认领;
如若无法确定权利人,也应尽快发布公开招领公告,以便权利人能够及时发现并取回自己的财产。
《民法典》第三百十四条: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等有关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