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婚姻一方在由夫妻财产分割引起的纷争中表示反对解除与其配偶之间的婚姻关系,则被申请人可选择向当地人民法院提交离婚诉讼请求以实现婚姻关系的解除。
然而,若申请人能够提供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其与配偶之间的感情确实已破裂,且由于感情不合而导致分居时间长达两年以上;
或存在一方重婚、与他人非法同居;
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
以及存在赌博、吸毒等不良嗜好且屡教不改等情况时,人民法院通常会做出准许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