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遭受车祸之后,可申请赔偿的财产损失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
因维修受损机动车而实际支付的开支费用;
车辆内所装载物品的损失;
对机动车实施紧急救援过程中所产生的费用;
若由于机动车损毁严重或无法修复,则需补偿购买与事故发生当时该机动车价值相当的新车所需的费用;
对于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质业务的机动车,因无法继续进行相关经营活动而导致的合理停运损失等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
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财产损失,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
(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
(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
(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