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以下多重因素考量,旅游合同并不适宜采用口头方式进行签订和履行:
首先,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范围广泛且内容繁杂,对于游客而言,难以在短时间内准确地记住所有细节;
其次,旅行社所提供的服务属于预期性质,从旅游
合同关系的建立到实际
履行合同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跨度,在此期间,可能会因为各种原因导致信息传递过程中的偏差,因此,采用
书面形式可以更加有效地固定各方当事
人的权利与义务。
《
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九条
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
书面形式是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以电子数据交换、电子邮件等方式能够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并可以随时调取查用的数据电文,视为书面形式。
第五百零二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依照法律、行政
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
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的变更、转让、解除等情形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适用前款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