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股东直接诉讼的概念,是指那些仅为了维护他们自身的权益,并以股东身份作为基础向公司或者其他相关人士提出的诉讼。
这类诉讼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1、申请决议无效的直接诉讼。
这个诉讼形式主要是针对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做出的决议,由于这些决议触犯了法律法规,于是股东们提出诉讼,追求的目标就是让法院确认这些决议无效。
2、申请决议撤销的直接诉讼。
这种形式的诉讼主要针对股东大会的召集过程、召开方式以及表决程序存在瑕疵的情况下,股东们对决议提出的诉讼,他们的目标是希望通过诉讼来撤销这些决议。
3、申请损害赔偿的直接诉讼。
这是一种针对公司、其他股东(尤其是大股东)或者董事以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在没有得到股东同意的情况下,侵犯了股东的财产权益而提出的诉讼,他们的目标是寻求赔偿或者返还财产。
4、申请行使查阅权的直接诉讼,也被称为股东知情权诉讼。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有权利查阅、复制公司的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文件、监事会决议文件以及财务报告。
股东知情权的行使为股东提出损害赔偿直接诉讼提供了有力的证据支持和法律救济途径。
在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和被告的角色如下:
1、根据《公司法》的规定,与股东代表诉讼中的股份公司原告股东资格的限制性要求有所不同,股东直接诉讼的原告可以是公司的任意一位股东,并且不受持股比例的限制。
2、股东直接诉讼的被告只能是公司或者控股股东、公司实际控制人、董事、经理、监事以及其他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
至于胜诉利益的归属和费用的承担问题,股东直接诉讼中,原告是受到损害的股东,如果胜诉,那么利益将归属于该原告股东;
如果败诉,那么诉讼费、律师费、鉴定费、评估费等相关费用都需要由该原告股东承担。
《民法典》第八十三条
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出资人权利损害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的利益;滥用出资人权利造成法人或者其他出资人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营利法人的出资人不得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出资人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法人债权人的利益的,应当对法人债务承担连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