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购房合同被判定为无效之情况下,购方有权选择撤销交易并终止执行合约,同时追讨出卖方归还其先前所支付的全部款项。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所颁布的相关司法解释,若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为效力缺陷或者因其他原因而被宣告无效或予以撤销、解除,那么与此相关联的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亦应随之解除。
在此种情形下,出卖方有义务将其所收取的购房贷款以及购房款的本金及其相应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权人和购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