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进行房屋征收时,对于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水平,应确保其不低于该房屋征收决定公布之日与被征收房屋类似的房地产市场价格。
关于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则需委托具备相关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根据《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评估确认。
若对评估出的被征收房屋价值存在异议,可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重新评估的申请。
如对重新评估的结果仍存疑虑,还可进一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提交鉴定申请。
值得注意的是,《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将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在制定过程中,我们会积极向全社会公开征询意见。
其次,房屋补偿费用主要用于弥补被拆迁房屋所有权人所遭受的经济损失,具体金额将依据被拆迁房屋的结构及折旧程度进行划分,并以每平方米的单价为单位进行计算。
而周转补偿费用则主要用于补偿被拆迁房屋住户因临时居住环境或自行寻找临时住所所带来的不便,这部分费用将根据被拆迁房屋住户的实际情况,以临时居住条件为标准进行划分,并按照被拆迁房屋住户的人口数量,以月为单位给予相应的补贴。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十九条
对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得低于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对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价值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对复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房地产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制定过程中,应当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