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出租房屋实施拍卖的过程中,承租人具有针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优先购买权是一种由法律法规或者合同约定所赋予的特殊权益,允许特定人士在出售方决定出让标的物给第三者时,与其他潜在竞标者以同样的价格优先生成购买协议的权力。
在司法拍卖程序中,优先购买权得到了充分的尊重和保障,承租人在符合相同条件的情况下,享有优先购买的资格。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六条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理期限内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购买的权利;
但是,房屋按份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或者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的除外。
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视为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
第七百二十七条出租人委托拍卖人拍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拍卖五日前通知承租人。
承租人未参加拍卖的,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