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术转让协议对于协议所涵盖的技术领域有着严格且具体的规定:
(1)合同标的是指在协议签署时,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拥有或已获取并实际掌控的技术成果,这些技术成果既可以是已注册的发明创造专利,也可以是尚未公开的技术秘密以及其他形式的知识产权成果;
(2)合同标的必须具备完整性与实用性,其相关的技术内容应当能够构成一个独立的产品、生产工艺、原材料选择、品种改良以及其他类型的技术解决方案;
(3)协议双方应对合同标的涉及的知识产权归属问题进行明确的约定。
《民法典》第八百六十三条
技术转让合同包括专利权转让、专利申请权转让、技术秘密转让等合同。
技术许可合同包括专利实施许可、技术秘密使用许可等合同。技术转让合同和技术许可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