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份合同中,既对违约行为作出了违约金的规定,也对于定金的运用进行了详细规定。
当一方出现违约情形时,他们有权利自主决定适用定金罚则或是违约金条款(这两种方式无法被同时采用),以补偿其所遭受的损失。
因此,若由于甲方的过失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乙方有权根据自身需求,选择向甲方索取双倍返还定金,亦或是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然而,如果乙方选择要求甲方按照单株价格的三倍支付违约金,那么甲方便可以援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司法解释二中的相关规定,请求人民法院降低违约金的标准。
人民法院将根据乙方实际遭受的损失以及甲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适度地调整违约金的金额。
经过调整之后的违约金数额,很可能会低于适用定金罚则所能获得的赔偿额。
值得注意的是,购销合同中的违约金应当在合同中明确加以规定,如若未作规定或规定不清,则需按照违约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来主张违约损失赔偿。
在合同中未对违约金作出约定的情况下,主张违约金的诉求往往难以得到法律的支持。
倘若违约方长期未能履行合同义务,则可以按照同期银行利率来主张利息。
《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四条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