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住宅房屋拆迁过程中,可采取如下几种补偿方案:
首先是异地安置措施,即将被拆迁居民迁移至新的居住地点。
其次为回迁安置方案,即在原地或者邻近区域为居民重新建造住房以实现其回迁需求。
此外,也可选择直接向居民支付一定金额的补偿金,以弥补他们因拆迁所遭受的经济损失。
同时,被拆迁者有权自主选择货币补偿或者房屋产权调换两种方式作为补偿形式。
对于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被拆迁者,地方各级政府应积极提供适配的房屋进行产权调换,并清晰地计算及结算被拆迁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之间的差异性价款,确保被拆迁居民得到合理的补偿和妥善的安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因旧城区改建征收个人住宅,被征收人选择在改建地段进行房屋产权调换的,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