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涉及到交通事故的刑事案件中,被告人应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具体包括以下几种类型:
首先是导致一名人员死亡或三名及以上人员受伤,且被告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其次是导致三名及以上人员死亡,而被告方在本次事故中所负责任相等的情况;
第三类情况是在饮酒、吸食毒品之后,无驾驶证驾驶车辆或为逃避法律追责而逃离事故现场等行为,从而导致一名及以上人员重伤,并且被告方对此次事故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的情况;
最后一种情况则是其他类型的交通肇事犯罪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一)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二)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一)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
(二)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
(三)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四)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的;
(五)严重超载驾驶的;
(六)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的。